先天不足,后天缺“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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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寅.先天不足,后天缺“养”[J].人民公安,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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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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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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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赔偿法》实施六年来,实际引发的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却为数不多。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法律本身先天不足 (规定过于笼统 )和后天缺“养” (配套制度不健全 )所致。 第一,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法》对于确认 (主要是指事实行为 )的程序、主体、期限未做明确、统一、具体的规定,这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如何进行确认无所适从,赔偿义务机关内部在受理赔偿申请上亦相互推诿,即便是受理后,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期限要求,操作起来也相对困难,答复亦是遥遥无期。这导致相当一部分赔偿请求人自己感到申诉无门,等待无边。丧失了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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