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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得不到赔偿
作者姓名:薛东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法制办
摘    要:董某系某镇土管所工作人员,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市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审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证据不足,董被解除监视居住。董要求行政赔偿,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这是刑事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董又申请刑事赔偿,因刑事赔偿范围中只有错误刑事拘留、逮捕的,无错误监视居住的。因此,尽管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合法权益,董某却未能获得赔偿。   该案的发生,引起笔者深深地思考。《国家赔偿法》施行六年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 D市公安局共发生赔偿案件九起,直接赔偿金额不足 500元。与 D市相邻的几个县 (市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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