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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摘    要:索要“感谢费”没有法律依据 编辑同志:   在我辖区国道上行驶的车辆时常会掉下一些物品,价值在千元左右,司机发现后停车来捡,而先期拾到物品的过路人在将物品还给司机时,向司机索要“感谢费”,由此时常发生纠纷。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 江西肖跃文 肖跃文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此,只要保管遗失物时没有支出费用,就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所谓支付“感谢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刊法律顾问 对私制炸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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