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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工厂下放问题的规定
摘 要:
兹对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工厂的下放问题规定如下:(一)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水产部所属的全部工厂,一律下放给地方。(二)上述工厂中,凡是同商业购销业务关系十分密切,带有加工或初步加工性质的,建议在下放以后最好由当地商业部门管理,不移交工业部门。但究应如何处理,由地方党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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