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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事业单位的税法规制问题——以医院与高等院校的可税性问题为例
引用本文:陈莹莹.论对事业单位的税法规制问题——以医院与高等院校的可税性问题为例[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4):19-21.
作者姓名:陈莹莹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在社会分配体制背景下,着重分析了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法规制的可行性,探讨了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法规制方面的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而提出并说明了事业单位的"可税性"问题。在新的分配元素加入以后,要区分好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同时也应区分好营利性的民营机构和非营利性的民营机构,从而确认哪些行为应纳入征税范围,哪些主体应作为纳税主体。

关 键 词:事业单位  可税性  纳税主体
文章编号:1009-7759(2007)04-0019-03
修稿时间: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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