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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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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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通过,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为做好《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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