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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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呈香.关于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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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呈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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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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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试行中应注意的不良倾向 (一)夸大权力。在明确主办检察官的提请讨论权和决定权时,随意扩大决定权的权力范围。其提法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应当加以限制而未限制的授权:法律文书的签发权;侦查指挥权;结案处理权(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权、起诉决定权);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决定权等。二是不宜下放而下放的授权:初查、立案权;立案监督权;批捕、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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