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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定原则"不能成立吗——兼与黄士元博士商榷
引用本文:江涌."程序法定原则"不能成立吗——兼与黄士元博士商榷[J].政治与法律,2007(4):143-148.
作者姓名:江涌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程序法定原则体现了人权、民主、法治思想,对防止恣意具有双保险的功能.它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对程序法定原则应当恰当定位,既不能将其当作帝王原则,更不能否定其基本原则的地位."非原则说"存在着僵化理解程序法定原则,混淆"基本原则之一"与"唯一基本原则"的区别,以及其他内容和逻辑上的错误.

关 键 词:程序合法性  程序法定原则  内隐性原则  程序工具主义
文章编号:1005-9512(2007)04-0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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