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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摘    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

关 键 词:改造资金  优惠政策  大兴安岭地区  黑龙江省  改造项目  城市棚户区  实施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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