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7月25日,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田某某承租孙某的门市房经营服装,租期自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租金共52000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田某某愿意继续承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田某某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出租给了田某某。2005年1月,本案第二被告于某找到孙某,愿意在孙某与田某某合同期满后,以更高的价格承租孙某的房屋。1月17日,孙某即与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孙某与田某某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孙某将房屋收回,转交给于某租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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