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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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加栋.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J].中国卫生法制,2011(6):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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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加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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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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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医事卫生法律研究中心资助项目(YF09—Q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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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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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法 食品 侵权 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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