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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立法“限低”
摘    要:问: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安徽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王某被发现死于野外。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一、二审都认定,叔侄共谋对王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叔侄俩并不认罪,他们不停地写申诉材料,其家人也奔走在申诉路上,多次到北京上访。2012年2月,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今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金  立法  浙江省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证据证明  高级法院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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