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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
作者姓名:
张淳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作为沉默欺诈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应当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而将这一条件中的内容确定为“发生在任何情况下的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重要情况告知义务”确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确定为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辨事由。
关 键 词:
中国
《合同法》
告知义务
沉默欺诈
大陆法系
诚实信用原则
抗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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