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与报酬请求的法律和道德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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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成都工业学院思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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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93条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当前道德滑坡、社会风气欠佳之际,有人认为此项规定对于面临崩溃的道德体系来说,如同雪上加霜,将使拜金主义、物质主义更加泛滥。但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与传统拾金不昧的美德并不对立,相反,它将有助于倡导拾金不昧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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