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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引用本文:何炼红.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J].法律科学,2014(1).
作者姓名:何炼红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09CFX03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NCET-10-0835);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1011315A);中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2011RWSK002)
摘    要: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伴随着政府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行政裁决范畴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然而,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样本进行剖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调解目前在性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调解过程习惯性地被烙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尽快实现从传统执法到现代服务理念的更新;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办法》,从制度层面切实推进行政调解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服务对象的类型化、服务程序的精细化和服务损害的可救济化。在实践层面,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障碍,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纠纷  行政调解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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