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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罪:反思与限定
引用本文:王昭武.扒窃入罪:反思与限定[J].法律科学,2014(4).
作者姓名:王昭武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研究课题(SFH2011B07)“盗窃罪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摘    要: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关 键 词:扒窃  刑法的谦抑性  但书  违法二元论  可罚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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