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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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克昌.论自首[J].法学评论,1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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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克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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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自首制度在我国具有长远的历史.根据学者研究,早在奴隶制的周朝初期,就有自首制度的雏形.《尚书·康诰》中说:"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明丘浚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当然,它与后世的自首制度还大不相同.到了封建社会,不仅刑法中很早就明确规定有自首从宽的制度,而且随着封建统治者统治的需要和经验的积累,这种制度更不断得到发展,以至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在秦律中已有自首减刑的制度.当时"自首"叫做"自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载:"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思是:携带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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