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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用形式逻辑论证证据性质的作用
作者姓名:任海生
摘    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问题,有人用形式逻辑的方法作了比较严格的论证,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这对证据理论问题的研究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除对证据的性质发表了根本对立的观点外,同时对形式逻辑的论证方法也进行了责难。当然,观点和方法是联系着的,本文在观点上没有新的意见,只就对形式逻辑的责难谈点看法。大家知道,每一个案件都是由各方面的人参与的,有公安司法人员,有鉴定人员,有被告人,有被害人,还有证人等等。人,是有思维的,由于这些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各自考虑的问题也就不同,思维的课题也就不同。既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人及其思维的课题,那么就必然要有相应的思维形式,这就很自然地要由形式逻辑来承担。就证据而言,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是否可以论证它的性质并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呢?已有人作了肯定的回答。现在从思维过程来谈谈这个问题。当一个案件发生以后,围绕着案件的各方面的人的思维活动就开始了,由于作案人的思维活动早于办案人员,办案人员思维的课题就更多。任何一个办案人员在接受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就面临一个矛盾;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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