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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摘    要: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为确保对儿童的保护、使其不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影响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还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有危害性的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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