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类型与必然性认识的关系——兼论明知必然性虽不希望发生而仍让其发生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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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立勋,张传伟.故意类型与必然性认识的关系——兼论明知必然性虽不希望发生而仍让其发生的性质[J].山东审判,2001(2):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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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立勋 张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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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赵立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张传伟(山东省警官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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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学界对于“明知必然性虽不希望发生而仍让其发生”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可以说有四种观点:一、间接故意说: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以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为根据,而不能以认识因素‘可能’或‘必然’为转移”认为明知必然性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放任,因此行为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二、以直接故意对待说:认为这一故意类型既不是法定的直接故意,也不是法定的间接故意,在现行立法前提下,对其“应以直接故意对待”。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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