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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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如春,邱玉梅.该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J].行政法学研究,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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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如春 邱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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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如春),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邱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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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该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陈如春邱玉梅广东省江门市长润摩托城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从广东省江门市南安公司购入被罚没的摩托车196辆,南安公司向长润公司提供了广东省公安厅粤公罚字第0157号罚款裁决书。1995年2月7日,长润公司向国家交纳了增值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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