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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研究
作者姓名:孙玉荣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实施为基点”(12FXB019);“服务北京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北京交通安全法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盗抢车辆、转借、租赁、分期付款、车辆买卖未过户以及车辆送交修理或质押、保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由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无从取得运行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其不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此时机动车所有人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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