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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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鹏翱.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J].法学,2014(3):8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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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鹏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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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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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物权法》第5条的解释表明,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限于物权种类和内容,不应包括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等其他事项。物权种类是指各层级的物权类别,物权内容是指各类物权的权能及其限制,有关它们的法律规定分属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与《物权法》第5条相比,它们是应先予适用的具体规范。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符合这些具体规范的,再用《物权法》第5条来否定该权利的物权地位,但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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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适用 物权种类 物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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