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问:编辑同志,我是20世纪60年代援越抗美的参战老兵,2004年9月在企业退休。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规定,参保企业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2009年我领取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为968.7元,低于上一年度(2008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971元。请问:我能要求按桂劳社发〔2007〕212号文规定执行之日起补发个人月养老金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差额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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