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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之"绊":守秩序者不应被苛责
引用本文:刁彤.行李箱之"绊":守秩序者不应被苛责[J].法律与生活,2021(7):37-39.
作者姓名:刁彤
摘    要:秩序是自然的法,当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时,一般情况下"谁有过错谁来担责"是社会的共识. 在这样的共识下,遵守社会秩序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各司其职、各行其道,不被过高的注意义务所苛责.只有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规则的良好氛围,才能维护现有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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