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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摘    要:<正>鄂医保发〔202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缓缴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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