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
| |
引用本文: | 沈彦科.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2(6):18-19. |
| |
作者姓名: | 沈彦科 |
| |
摘 要: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
关 键 词: | 人大常委会 试用期 法律规定 任命 制度 组成人员 任免权 实行 工作机构 人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