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引用本文:沈彦科.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2(6):18-19.
作者姓名:沈彦科
摘    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关 键 词:人大常委会  试用期  法律规定  任命  制度  组成人员  任免权  实行  工作机构  人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