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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黑龙江省林业厅、外经贸厅,哈尔滨海关、大连海关: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在黑龙江省进行试点。现将《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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