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谁的“紧箍咒”——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改革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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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红雨.诉讼时效是谁的“紧箍咒”——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改革探讨[J].中国律师,2004(4):5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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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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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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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现实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个人为主体提起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范围中取消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现实原因:(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如下四点:1、诉讼时效的法定时间过短。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这一期间过短,不能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予充足的时间予以保护。2、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采用诉权消灭说。此说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权利人怠于行使的权利本身,而只是消灭权利人的诉权,即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完成,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胜诉权”。但是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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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 改革 法律适用 诉权 债权人 理论依据 债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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