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权限研究——以生效的司法判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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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建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使用权权限研究——以生效的司法判决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4):1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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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建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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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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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的背景下,一个根本性变化就是将水资源权属由原来的国家与集体所有转变为由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由其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享有使用权。而这其中涉及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是不全面、不系统的。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水资源的使用权范围、大小及行使方式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加以阐述。因此便产生了理论、制度上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事实上占有、管理,并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现实利益的博弈。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中探寻思考并进一步归纳,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具体使用权权限,进而为完善水资源所有权理论、制度并对民事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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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资源 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 司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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