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招生办负责人为考生补录提供帮助索要或接受“补录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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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健峰,高志勇.对于学校招生办负责人为考生补录提供帮助索要或接受“补录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J].法制与社会,20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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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健峰 高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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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2.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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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在部分中职、高职学校的招生中,招生负责人利用补录招生规章制度上的空白,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补录费用为符合补录条件的学生或者不符合补录条件的学生办理补录手续,招收入学。补录问题上的管理漏洞致使补录环节腐败乱相丛生,考试和招录的公平环境也不复存在。在此类案件中,招生负责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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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招生负责人 补录费用 补录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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