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法收入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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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尧忠,别业舫. 论合法收入的界定[J]. 理论月刊, 2004, 0(6): 145-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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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尧忠 别业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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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江大学,湖北,荆州,434000;荆州教育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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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法收入是以收入主体的合法行为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以合法地投入广义的劳动要素或广义的资本要素的行为,是合法的劳动行为和投资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也分别地为合法的劳动收入或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于这两种收入及其取得行为的划分,只是理论上的抽象,在实践中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因此判别经济收入的性质的标准应当是其合法性。界定收入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主体资格、行为过程及行为结果等三要件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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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法收入 取得行为 界定的三要件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4)06-0145-02 |
The Definition of Lawful Earned Inc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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