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补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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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闽键.论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补证期限[J].电子知识产权,2005(1):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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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闽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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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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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介绍 A为某压型板抗风卷帘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5月28日B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以邮寄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2年7月10日向B公司发出无效受理通知书,2002年8月9日B公司又向专利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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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 证据 提交 受理 实用新型专利权 期限 委员会 公司 复审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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