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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代位权的理解与行使
作者姓名:郝兆亮
作者单位:白沙县人民法院
摘    要:基本案情原告商某;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汤某;第三人姚某。199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开发公司将工业开发区内的山头挖土和鱼塘填土等工程分别发包给汤某个人以及汤某、姚某两人,约定:“开发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汤某个人以及汤、姚某两人承包该工程后,即将全部承包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

关 键 词:代位权  开发公司  工程验收  工业开发区  工程款  工程分包  第三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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