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罪直接规定具体数额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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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桂凤.关于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罪直接规定具体数额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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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桂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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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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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职务犯罪现象的日渐上升,职务犯罪的审判作用日渐凸显。但是细心的人会发现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犯罪在全国各地的量刑极不平衡,如“浙江巨贪”杨秀珠系列案中高云光因贪污受贿1100多万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青岛规划局原局长张志光因受贿860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广东交通厅原厅长牛和恩因受贿250余万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1.1亿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牛和恩有期徒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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