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性的信条学功能和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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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聪.论违法性的信条学功能和根据[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5):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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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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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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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0AFX007)和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fl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Universities”)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l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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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法性的信条学功能在于出罪而非入罪。违法性判断的基础性根据应当是行为的社会正确性。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出罪思维。为此,应当引入违法性的出罪功能和社会正确性根据,从而推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朝着更加完整、规范和准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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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性 信条学功能 出罪 社会正确性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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