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兼论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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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铭 冯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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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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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司法部课题“正当法律程序视野下的刑事错案研究”(09SFB30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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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证研究显示,鉴定意见错误极易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鉴定意见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检材受污染、鉴定不及时、鉴定技术有限、鉴定人的疏忽以及鉴定意见造假等。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应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双重管道入手,以构建错案防治的重要路径。形式上的审查,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等,由法官自由心证。实质上的审查,包括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改变鉴定意见书面审模式,推动实质审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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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鉴定意见 刑事错案 审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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