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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应是实际价值
作者姓名:孙鹏君
作者单位:平度市人民法院
摘    要:高某于1995年5月以5.8万元的价格购得1985年1月出厂的汽车一辆,并于1997年4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保险价值一栏未填,保险金额一栏载明为8万元,高某以此金额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1997年8月该车发生火灾烧毁,保险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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