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应该维持原来的夫妻关系
引用本文:汪长江.应该维持原来的夫妻关系[J].法学杂志,1981(2).
作者姓名:汪长江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县化肥厂
摘    要:被告张××为了另觅新欢,采取卑劣的行为哄骗其妻陈××,陈××为了达到调动工作的目的而上当受骗,由此所造成的离婚事实,是虚伪的法律行为,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予以推翻。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