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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民事借贷申诉案检察院能否抗诉
作者姓名:夏晓明  张罗宝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2年1月20日,原告张某经盛某担保,借给被告任某人民币9000元,期限三个月。期满后,任某躲使下落不明。张某即诉至法院。B县人民法院于92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任某一个月内返还张某9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盛某在任某下落不明期间承担上列借款和利息返还的连带责任。此判决生效后,张某通过法院从原担保人盛某处执行到1000元。余款一直未能执行。1994年9月,任某因诈骗40多万元(资不抵债),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B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根据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本案原民事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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