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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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12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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