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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犯罪性质定得对
摘 要: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起诉认定的成温海“因奸杀人”一案。成温海,男,32岁,初小文化程度,生产队社员,一九七四年十月与本大队女社员王桂珍结婚,感情尚好。自一九七九年五月以后,王与户族叔父成含军(37岁,社员)发生通奸,成温海曾多次劝告双方,要他们断绝来往,王、成两人矢口否认,但暗中继续来往。成温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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