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定罪和量刑过程中数额的认定——以对“诱价成本扣减”的借鉴和批判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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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振亚, 杨先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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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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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诈骗罪是交易型的财产性犯罪,为便于本文的分析区分了诈骗罪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与量刑层面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理论上的三种学说只是对其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未有学者对其量刑层面数额的认定做深入讨论。本文认为量刑层面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与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采用同一认定标准,即实质意义上的个别财产损害说。在此基础上,对学者提出的诱价成本扣减问题借鉴的基础上予以批判,回归实质意义上的个别财产损害说的理论,以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交易目的的实现为标准,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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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罪 诈骗罪的数额 诱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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