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国家的国际法资格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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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志鹏 谢深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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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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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法治论”(项目批准号:13FFX037)、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项目“国际法的中国理论”(项目批准号:2012FRLX10)的支持,特致谢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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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数十年来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切实威胁到岛屿国家和沿海小国领土的存在。如果国家领土被淹没于海平面以下,其是否仍有国家资格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确立了创建和消失的一般规则,同时也存在着没有领土和人口、没有政府、没有完全主权的国家,此种特殊性使得国家资格不能简单以几项标准来判断。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一项或几项判断标准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失去国家资格。而导致领土被海水淹没的原因,是全人类所造成的,被淹没的国家只是受害者。所以,于情于理都不能轻易剥夺被淹没国家的国家资格。国际法应该调整自身的规定,发展和创造出更好的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淹没国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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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领土完全淹没 国家消失 国家资格 主权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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