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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引用本文:王玮.论建立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必要性及可行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5).
作者姓名:王玮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刑事诉讼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其种类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警告、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这种制度,英、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并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但我国的立法机关和理论界对此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有部分规定,但其适用的机关、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也有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已能促使有关人员履行诉讼义务,没有必要建立这一制度,且该制度易导致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故目前尚不可行。 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度都有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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