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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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D.凯南,肖春梅.合伙组织[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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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D.凯南 肖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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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八九○年合伙法案规定了管理合伙人之间合伙关系的基本原则,某些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该法案对合伙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作了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合伙方面较重要的规则,法案作了简要说明。第46节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即案例法)与此法案不矛盾,那么适用合伙关系的规定将继续有效。除了另有规定之外,所有的条款号阅1890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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