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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进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实践思考
作者姓名:常智余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刑事诉讼法定证据范畴,与视听资料同列为该条所列举的第八种证据类型。这一立法规定既对计算机与互联网络技术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普及推广进行了积极立法回应,同时也对检察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长沙市芙蓉区

关 键 词:电子数据证据  检察机关  取证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  职务犯罪  检察院  侦查工作  刑诉法  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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