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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摘    要:CEPA补充协议修改两规章10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2009年5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六》,司法部部务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两个规章分别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内地与香港  律师事务所  政策  法律职业资格  补充协议  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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