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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骑缝处不应加盖院印
引用本文:胡沭沂.文书骑缝处不应加盖院印[J].人民检察,2009(2).
作者姓名:胡沭沂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有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和开具介绍信时,在文书、介绍信的骑缝处加盖的是院印。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国徽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关 键 词: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机关  文书制作  法律文书  国徽  司法实践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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