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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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学斌 俞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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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吴学斌),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 广东深圳518052(俞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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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 (包括非法所有人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进行类型化的思维 ,根据客观情状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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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占有 法益 类型化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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